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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2024-05-07 00:02:38 云快卖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建立本市创业扶植新政措施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中学和中等职业中学:

为加强推动创业工作力度,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施行重点群体创业推动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本市创业扶植新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助

本市户口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村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代办留学人员来蓉创立企业享受让利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口劳动者,在本市新开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助。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代缴城镇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交费当月员工社会保险交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估算的养老、医疗和待业保险交费额中用人单位承当部份50%的标准给与补助;农户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形式收取城镇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交费当月员工社会保险交费基数的下限作为交费基数估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交费额50%的标准给与补助。

每位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助人数以8人为限,补助时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助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立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社会保险补助新政。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助

创业微信名_创业微信群_微创业

步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开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团队,可申请孵化期间场地费补助,补助时限不超过6个月,补助以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当的工位费为限,总值最高不超过10000元。

补助资金由市、区按7:3的比列共同承当,其中省级承当部份列入市对区转移支付。

三、首次创业一次性补助

具有本市户口、毕业2年以内的院校结业生,以及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首次开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满1年且按规定起码为1人收取城镇员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助。补助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四、鼓励创业专项补助

(一)组织举办深圳创业计划比赛、创业新秀推选等活动,积极推荐创业者出席国家级创业大赛活动。对获得省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与最高不超过5亿元的创业启动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与最高不超过10亿元的创业启动金。对获得省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以最高不超过10亿元的推动发展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以最高不超过20亿元的推动发展金。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二)组织举办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评估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孵化成效,根据A、B、C、D及不达标五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20%,B级不超过30%微创业,C级不超过40%。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与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运作经费补助,用于补助租金、管理费等经费开支。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连续三年评估未达标(含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取消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三)支持本市高等中学、中等职业中学建设创业指导站。对于符合创业指导站功能定位、具备一定软硬件建设条件、创业指导成效突出的本市高等中学、中等职业中学,可以提出建设创业指导站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指导站建站和年度服务成效举办评估。对于建设评估达标的,给与中学一次性15亿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对于年度服务成效,根据A、B、C、D四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30%,B级不超过40%,C级不超过30%。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与20亿元、15亿元、10亿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

创业微信名_微创业_创业微信群

(一)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可依据劳动者身分选择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补助,或本市就业援助新政规定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助,或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院校结业生社会保险补助新政规定的社会保险补助。对于同一创业组织吸纳同一名劳动者,不能同时享受多项社会保险补助。

(二)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创立的,符合《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推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相关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在2023年7月31近日提出创业场地租金补助首次申请,可继续按原规定申请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创业场地租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按7:3的比列共同承当,其中省级承当部份列入市对区转移支付。

(三)各区可结合区域实际,在省级新政的基础上,配套颁布区域性的创业推动就业扶植新政。

(四)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变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住建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强化上述新政扶植资金的绩效管理,编制绩效目标,举办绩效跟踪、评价微创业,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组织举办重点评价和绩效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根据。

(六)原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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