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商会网站截图。
中国网3月25日讯据中国消费者商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消费者商会收到消费者反映,到餐馆就餐时,有些茶楼不提供人工点餐扫码点餐,甚至不提供现场菜单,消费者只能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后进行“扫码点餐”。中消协明日强调,“扫码点餐”不应成为“单选题”,谨防“消费便利”变成“消费苦恼”。
对此,中消协觉得:一、仅提供“扫码点餐”涉嫌过度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则个人须要获取别人个人信息的,应该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搜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该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搜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到餐馆用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一些餐馆不再提供人工点餐,要求现场用餐消费者先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再进行扫码点餐,借以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除了违背法律规定的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涉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搜集,并且,假如保管不善,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有被泄漏、丢失的风险。
二、仅提供“扫码点餐”侵害消费者的公正交易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正交易的权力。”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则服务,应该秉持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正、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餐厅经营者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只提供扫码点餐扫码点餐,除了有违商业惯例,也使现场用餐消费者只能关注或绑定经营者的公众号或小程序,被动授权经营者获取其个人信息。这些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公正交易权,是设定不公正、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现场用餐消费者的一种强制交易行为。
三、不提供现场菜单有损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选购、使用的商品或则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消费者反映,部份酒楼在只提供扫码点餐的同时,还不向现场用餐者提供直观可查的现场菜单和食材价钱,消费者只有扫码关注饭店后才会看见具体菜单,知晓食材价钱。菜单是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根据,与是否接受餐饮服务直接关联,饭店应该提供直观可查的现场菜单,供消费者了解菜肴和价钱,决定是否进餐。不提供现场菜单,扫码关注后才会浏览菜肴和价钱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新技术应用不应成为特殊消费群体的消费制约。因为智能手机操作的复杂性,扫码点餐并不具有普适性。老年人、未成年人常常须要别人协助,才会完成扫码点餐过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她们的消费体验和消费实现。她们对“扫码”背后潜在风险的防范意识也比较弱,更易成为个人信息窃取、甚至支付安全问题的被害者。经营者可以使用新技术提升营运效率、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但首先应做到依法合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新技术应用不应成为限制消费者权力的工具,不应成为赚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托词,更不应成为制约大众消费的壁垒。
中消协强调,餐饮业属于服务业,餐饮业创新应该多从消费者角度换位思索,诚信经营,公正相待,在尊重消费者意愿的基础上,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技术进步应该让消费者享受发展红利,而不是成为经营者商业欺辱的工具。我们期盼餐饮行业组织、餐饮经营者积极行动,抨击不良手法,防止违规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希望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有力举措,强化引导和监管,督促餐饮企业守法经营、加强自律,严厉取缔侵犯消费者权益不法行为,促使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中消协及各地消协组织将持续对此强化社会监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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