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进驻美团,支付给美团的佣金、加盟费、骑手补助和排行费等费用,总额名目和业务类型各异。店家应依据业务实质,明晰总额性质,对应做出正确的财税处理。本文对照相关财税新政,试作解析,欢迎阐述。
一、主要业务模式
美团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种:美团外卖、美团团购。
美团外卖模式:店家通过美团电子平台接单,交由骑手配送至消费者。店家进驻美团外卖蓝筹股的,美团缴纳销售额的20%左右提成,不缴纳加盟费。假如交由“美团专送”骑手配送的,店家另支付每单1-2元快入闱贴。
美团团购模式:由消费者先在线上支付买券,然后到线下店家实体店消费使用收汇。进驻店家,要支付给美团加盟费和销售额提成(加盟费3000-4000元左右,销售额提成比列5%~8%)。
二、商家在美团外卖模式下的财税处理
外卖模式下,店家支付的主要是销售额20%提成和专送骑手补助。
1、外卖模式下的“销售提成”是佣金吗?
我们一般将店家支付给美团的销售提成,习惯上都称之为佣金。佣金通常是指代理人、中间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缴纳的酬金。在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都有对佣金的叙述和规定,可以借鉴了解佣金在其他法律规定中的实质。
其实,财税处理中不得直接适用财税法规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美团商家入驻收费标准2021,但可以参照理解其实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协议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签署协议的机会或则提供签署协议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酬金的协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该就有关签署协议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签署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则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酬劳并应该承当损害赔付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使协议创立的,委托人应该依照约定支付酬劳。
《关于严禁商业行贿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则选购商品,可以以明示形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进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进帐。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与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酬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酬劳,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别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酬劳。
综上,取得佣金的一方,参与了促使协议创立的过程,提供了介绍、撮合或代买代卖的居间服务。例如,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代理佣金,房子中介机构的销售佣金。
而在外卖模式下,美团只是提供了电子交易平台,由店家与消费者直接对接、完成销售,美团并没有参与销售过程,也没有为此而提供居间服务。
所以,美团外卖模式下的“销售提成”,并不符合佣金的实质。
2、外卖模式下的“销售提成”是信息技术服务吗?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借助计算机、通信网路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借助,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美团只是将进驻店家信息进行搜集、存储在电子平台上,让消费者自行借助信息,自行直接选择店家去消费。美团提供的只是信息,而不是主动联系消费者从中撮合成交。
所以,该项业务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的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借助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储存、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
3、外卖模式下的“销售提成”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美团应出具税吞并码“”的“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的增值税收据,适用税率6%。
店家是通常纳税人的,应取得美团的增值税专用收据给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是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店家应记入销售费用。
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建行存款
4、商家支付给美团的专送骑手补助财税处理。
美团通常是与下游配送公司签订《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合同》,与骑手进行了隔离。骑手是由下游配送公司雇用管理的,美团只是给签约的配送公司支付费用,并不直接给骑手发薪水。美团因而合法规避了扣缴骑手契税、缴纳骑手公积金、承担骑手工伤车祸责任的众多风险。
在有关骑手劳动关系纠纷的司法判例中,可以了解有关骑手配送服务的运作方法。如,(2019)苏05民终212号、(2019)京01行终830号。
为此,美团自身并不存在为店家直接提供配送服务。实际为店家提供配送服务的,是美团签约的下游配送公司。
我们以销售货物来对比,可愈发简明地来理解。厂家销售货物,代垫邮费给运输企业,再向购卖方缴纳代垫的邮费。
增值税暂行细则施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可不记入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收据出具给购卖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收据转交给购卖方的。
如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缴纳的邮费就属于价外费用,按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为此,在外卖模式下,按不同的开票和结算方法,有两种财税处理:
1)假如美团缴纳店家的专送骑手补助,转付给下游配送企业,下游配送企业直接出具收据给店家,相当于美团只是提供了平台,让下游配送企业与店家进行业务对接、资金结算。实质上,并不是美团缴纳了配送的专送骑手补助。
店家应取得下游配送企业出具的增值税收据,税吞并码为“”、商品名称为“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适用税率6%,会计处理同3。
2)假如下游配送企业并不是直接出具收据给店家,美团与下游配送企业只按签订的《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合同》进行结算。这么,美团缴纳店家的专送骑手补助,应是美团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价外费用,划归信息技术服务出具收据。
三、商家在美团团购模式下的财税处理
美团是2010年3月创立团购网站,对进驻店家要经过品控初审,为店家找到最合适的消费者,给店家提供最大利润的互联网推广。
1、团购模式下的加盟费
店家经过美团初审后,支付加盟费,取得参与通过团购的模式来进行销售的资格。
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店家应取得美团出具的增值税收据,税吞并码为“406”、商品名称为“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资产”,适用税率6%。
店家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资产
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建行存款
2、团购模式下的“销售提成”
美团制订让利形式,选择店家,向消费者推销团购券。美团已参与销售过程,安排组织团购模式,发挥了中间人或经纪人的居间介绍的作用,属于佣金的性质。
店家应取得美团出具的增值税收据,税吞并码为“”
商品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佣金”,适用税率6%。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手册》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的业务费用的手续费及佣金,作为期间费用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店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佣金
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建行存款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总额税后交纳新政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其他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总额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订立服务合同或协议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估算限额。
29号文件规定的佣金比列5%,是按单项合同或协议对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估算基数。团购模式下的5%-8%的“销售提成”,超过5%的部份,不得作企业所得税的税后交纳,应作纳税调整。
3、团购模式下的排行费
进驻店家在美团页面的后排位置,由交易额、点击率、好评率、活动力度、新店加权等各项评价指标来决定。还有一套单独的排行体系:竞价排行。即,谁的出价高,谁露脸的机会就多。
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借助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类方式为顾客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则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竞价排行费应属于广告服务,是美团借助互联网平台为店家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宣传。
店家应取得美团出具的增值税收据,税吞并码为
“”,商品名称为“广告服务—互联网广告发布服务”,适用税率6%。
店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建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开支,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初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份,准予交纳;超过部份,准予在之后纳税年度摊销交纳。
财税[2017]41号规定,对护肤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啤酒制造(不含白酒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开支,不超过当初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份,准予交纳;超过部份美团商家入驻收费标准2021,准予在之后纳税年度摊销交纳。
店家支付的竞价排行费,应按广告费作帐目处理。在比列限制内的,当年度可作企业所得税的税后交纳。超比列的部份,可无限期摊销交纳。
免责声明: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网友投稿,本站只负责对文章进行整理、排版、编辑,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