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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外卖平台方称与死者非雇佣关系
2022-11-14 01:00:27 云快卖

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

据法治日报,法院查明,刘某某生前系某外卖平台众包骑手。2021年5月19日凌晨00:43至01:16,刘某某接送四单配送服务,其中第一单显示配送成功,后三单均未完成。当日清晨6时被人发现倒在路边,经鉴定其符合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刘某某家属称,在外卖员送餐途中,平台可以定位到每一位骑手的实时位置。刘某某出事时为深夜,只有外卖平台能够掌握到其详细位置,外卖平台作为雇主,有义务关注雇员的实时工作情况,发现订单异常时,应及时与送餐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施以救助。然而,在刘某某出现意外的整个过程中,外卖平台未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刘某某发病数小时无人发现并最终死亡,平台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送餐员的相关配送业务由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要求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参加诉讼,原告亦表示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审查后同意其申请,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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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ID:(图文无关)

外卖平台方称与死者非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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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庭审中微信外卖,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辩称,其所运营的平台,仅系信息服务平台微信外卖,负责向配送员及配送公司提供信息,不参与招募和管理配送员,尽管平台可以掌握配送员的实时信息,但这并不是平台对配送员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平台对刘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则辩称,刘某某系众包骑手,工作时间、地点、接单选择等均由其自行决定,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为合作关系或灵活就业关系,且公司已为其投保保险,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运营方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负责外卖配送的劳务人员由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该信息技术公司作为配送人员的管理主体,对配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根据法律规定为配送人员缴纳相关税费,并根据约定足额支付配送人员的报酬。

尽管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但实际上,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间的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刘某某的雇主,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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