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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 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
2023-05-25 12:02:48 云快卖

为正确审理网路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庭发布《关于审理网路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简称《规定》),将于3月15日起实施。

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借助优势地位,制订不公正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规定》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则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正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出,并作兜底性规定,明晰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该依法认定无效。

最高法民一庭副局长刘敏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消费者签收商品时通常不会拆开商品详尽查看外卖平台,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路消费协议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些格式条款似乎是不合理的。”

消费者在实体超市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路购物一般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款制度。《规定》对此进一步明晰,规定消费者因检测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制度。

《规定》还明晰规定,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协议无效,借此掐断网路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郑学林强调,网路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例如出现了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搅乱市场秩序。这次司法解释明晰,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别人签署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的协议,人民法庭应该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规定》还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则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导致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承当赔付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则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近些年来,网路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办网路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做出规定,明晰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做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当赔付责任。

为使消费者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最高法规定外卖平台,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路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营运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法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网路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恳求赔付。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当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营运者追偿。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网路直播间的乳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初审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应该与直播间营运者承当连带责任。其实,初审的对象是依法须要取得乳品经营许可的直播间。”刘敏表示。

近些年来,外卖餐饮广受消费者偏爱,非常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外卖餐饮行业更是得到了长足发展。并且,因为外卖餐饮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致使消费者也面临着乳品安全隐患。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高燕竹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规定》明确,网路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则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路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路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当连带责任。同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别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强化乳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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