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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兼职跑腿送外卖,到底是谁的错?
2023-05-03 21:03:58 云快卖

风波回顾

近日,一位来自云南的李老师在国庆节长假间兼职送外卖,引发了广泛热议。

网友们对此心态不一外卖员兼职是想做就做吗,有网友觉得,班主任的本员工作就是教学,假如天天想着怎么降低收入,势必会影响教学。

同时,也有不少人认可李老师所做的兼职。她们觉得,老师在节假日期间,原本应当休息,他借助休息时间做一点自己想做的事情,能够降低收入,并未对他人和自己工作导致哪些不利影响,所以无可诟病。目不暇接的网路评论早已给李老师带来了一定的压力,目前,他早已辞去了外卖员的兼职。

无独有偶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2017年2月28日,周某入职上海一家公司兼任人事行政专员,月薪资为4800元。2018年5月7日公司以周某工作期间兼职代购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协议。

公司的《员工指南》是如此规定的:“员工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且无补偿地解除劳动协议:......11、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完善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

周某不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规解除劳动协议的赔付金。本案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阶段,最终,一审法官觉得,公司递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周某从事代购,但并不能证明周某与“其他公司完善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的兼职”,故公司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协议缺少事实根据,已构成违规解除,应向周某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关系的赔付金。

一个是放学后兼职跑腿送外卖,另一个是下班时兼职做微商。小编,目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协议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未明晰严禁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也未严禁劳动者做兼职,然而,法律没有完全纵容这种兼职行为。

依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完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则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而

劳动者做兼职也会遭到一定的限制

假如严重减少了本员工作质量,严重拖延了本员工作进度;或则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停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一直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协议。

假如劳动者像案例中的周某一样,只是兼职代购或兼职微商,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构建劳动关系,都会遭到限制吗?

劳动者即使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完善劳动关系,而且即便是在下班期间,假如多次做兼职、屡教不改,或则存在其他恶劣情形,严重违背劳动纪律的,还是可能会被用人单位开除,且拿不到任何补偿。

小编,对于社会上越来越多从事兼职的劳动者,她们要注意什么事项呢?

1

优先完成主业工作

做兼职似乎可以挣钱,获得满足感、价值感、实现梦想,并且劳动者要正确认识主业和兼职之间的关系,要有主次之分,假如由于疏于兼职而忽视了主业的工作外卖员兼职是想做就做吗,有可能会“捡了芝麻,丢了猕猴桃”。

2

不到同行单位做兼职

假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保密合同或竞业限制合同,这么在做兼职时不应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则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退一步来说,虽然没有合同约定,基于忠实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也不应到同行单位做兼职。

3

签署劳务或兼职协议

假如仅仅口头约定工作内容等事项,将来有可能引起争议。因而,为了防止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建议双方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具体工作内容、劳务酬劳、合同年限、双方权力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

4

增强防范意识

目前社会上依然存在不少虚假急聘,劳动者找兼职时要通过正当平台,遇见缴纳费用和押金的要高度提防,不轻信不正规的急聘信息。

里面的那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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